商标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商标权
2024-04-12查看详情>>
11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了一起涉及“永和豆浆”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三快公司因在收到起诉状后下线了涉案商家,法院对此不再进行评判。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予永和公司,许可使用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 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的信息由商户自行提供;且其作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而其在收到起诉状前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将涉案商户信息下线,故不同意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逸香缘饭店辩称,逸香缘饭店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因为黄豆的来源是永和县,目的是向顾客说明其豆浆是用纯正的永和大豆磨制而成的;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判定逸香缘饭店向永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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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1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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