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这家木业公司,擅用“金象”商标,赔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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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3 10: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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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木地板上使用了“金象”字样及图,2018年7月,湖州苏州两木业公司状告成都一家木业公司侵犯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并提出百万赔偿。此前,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案涉商标“金象”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余万元。被告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认为,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此前,成都中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但康威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中,针对康威公司是否侵权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康威公司和湖州公司、苏州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均从事木地板生产经营,涉案注册商标主要用在木地板上,而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来源,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本案中,涉案商标由方框内套左右各带一飘带的椭圆、椭圆内套站立在草上的大象侧面剪影图案和“金象”二字组成。其中,“金象”二字经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知名度,在木地板行业有一定显著性。在实际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也都是以“金象”称呼,因此“金象”二字是该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而康威公司在木地板实物及其外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网页上使用“金象地板”或“卡通大象图案+金象地板”标识,均包含了相近似的“金象”文字。法院认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康威公司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等单独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康威公司的木地板来源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或者误以为其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康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湖州公司、苏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康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结合该案其他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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