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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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weibo及图”商标注册事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微梦创科公司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weibo及图”商标的申请被彻底驳回(相关判决书:(2016)京行终1975号、(2016)京行终1971号)。2009年起,“微博”这一新的网络社交形式逐渐在国内流行,其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传播信息实时、迅捷,成为发布新闻、分享讯息的重要渠道。新浪、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均开设了微博。2010年12月31日,微梦创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及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类别上申请注册 “weib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
深圳市商标协会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根据2001年《商标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深圳市商标协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第一,“weibo及图”与微博构成对应关系,而微博已经成为一种网络信息交流的通用名称,因为,拟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第二,“微博/weibo”是通用名称,若只核准微梦创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对微博类产品带来不良影响。2015年7月30日,商评委根据2013年《商标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微梦创科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包含与WIFI符号相近的图形,社会公众一般会认为“weibo”即指“微博”,“weibo”与“微博”具有对应关系。由于微博本身具有在线广告、发布新闻等功能,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梦创科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是微梦创科公司独家使用的商标标志,虽腾讯、搜狐、网易163等几家门户网站曾使用“微博”中文作为其产品名称,但目前市场中,仅有新浪微博将单独的“weibo”作为其产品名称进行使用。对相关公众来说,“微博”中文的主要含义是指微梦创科公司提供或来源于微梦创科公司的微型博客服务。“weibo”与“微博”具有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也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具有可注册性。
北京高院认为,微博基于用户关系进行信息的分享、传播及获取,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在实际的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腾讯微博、央视微博等多种微博服务,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不仅将汉字“微博”作为产品名称,也会将“weibo”作为产品名称进行标注。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微梦创科公司曾申请在第38类“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等类别上注册大眼睛“weibo”商标,被商标局及商评委驳回,理由是与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然而,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申请者具有关联关系。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会对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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