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对当事人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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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3 2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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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诉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关键证据的行为,首次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诉人某食品经营店罚款人民币2000元。原审原告某日用化学品公司因被告某食品经营店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中,被告以所售的某型号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就该型号侵权商品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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