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新变化所探讨出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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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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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恶意抢注的新变化上,我们知道这四个商标抢注的特点:商标抢注主体不同,被抢注对象的主体不同,获利手段不同,抢注商品服务项目和数量不同,接下来我们研究一下遏制恶意注册的新问题。

遏制恶意注册的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利用 APP等软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判断上。 APP是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的缩写,是指执行某种功能的软件程序。目前利用APP等软件提供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该服务模式虽然是利用了软件和网络技术,但该软件和网络技术只是商家提供服务的一种技术手段,不是提供软件产品和网络技术服务。

因此,一些网络公司在商标注册项目上,更多的是在直接提供的第35类、 38类、42类替他人推销、在线广告、信息传送、计算机技术开发等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注册保护, 而忽视第九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APP软件的注册。商标抢注者则抓住了这一漏洞,分别在第九类抢注多家网络公司商标,并以侵权相威胁,意图高价出售。

抢注者在第9类注册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程序或手机APP产品与他人通过APP软件提供的相应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直接涉及商标法三十二条的适用问题。 针对此类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不构成类似。如在“说曹操”案中,原告将“说曹操”商标在先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等商品上;被告在后将自己开发的打车软件命名为曹操专车,提供专车预约服务。法院认为,曹操专车APP软件指向是专车预约服务,是消费者认知应用软件使用的预约服务的工具,标识指向的是专车服务的来源,而非单独提供软件的服务来源,与原告商标在目的、服务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都不相同, 不存在使公众相混淆的特定联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主要考虑到相同商标同在网络上使用,还是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针对此情况,笔者认为,二者是否构成商品和服务类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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