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提供充足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的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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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01:17:09
  • 鱼爪商标网

商标所有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看一下案例:鱼爪商标网小编给你分析下商标复审那些事:

关于第1135905 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76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伊藤洋华堂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蓝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2单元20303、20304室

申请人因第1135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7735号决定,于2016年09月2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有效地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正在整理进一步证据材料,将在法定期限向贵委补交。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彩打件;

2、供应商EDI系统使用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向我委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17年12月13日。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属单方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 茂

2017年06月26日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商标复审类型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原标题:商标因「未提供充足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的复审决定书!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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