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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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0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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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由此,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并根据案情需要,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还是在一定时间内报送行政部门统一认定,这个问题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已确立,法律也给出了明确指引,即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按需认定。

所谓被动认定是一种事后认定,指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法院应商标注册人的请求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条件或者事实基础;个案认定是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按需认定是指根据案件审理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性而进行的认定。

应当提出的是,如果原告注册了多个商标,并要求法院对其所有的商标都提出认定驰名商标请求时,在此认为,如认定其中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保护原告权益时,则没有必要对其余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前述案例中,原告日本尼康在个案中提出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依照按需认定的原则进行认定,完全符合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

在此认为,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上,“跨商品类别的保护”是商标权专有性原则的例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涉及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的平衡。

我国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在构成“误导”和“损害”的限度内给予的保护,跨类保护既不能过宽的实行全类保护,也不能过窄对可能造成损害的不予保护,应该以适度保护为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加强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应注意保护驰名商标权利范围的不适当扩张和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其驰名度和显著性成正比,驰名程度越高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越大。前述案例中,照相机与电动自行车非同类商品,但两者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呢?电动自行车简而言之就是以电力为能源驱动的一种交通工具;而照相机是一种用于摄影的光学器械。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商品的用途不同;二是商品的生产部门不同;三是商品的销售渠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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