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侵权,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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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01:30:23
  • 鱼爪商标网

事例:

A委托B设计商标,B抄袭C的注册商标,A不知道该商标是抄袭的,A使用该商标用于商业

问题:

1、B侵权C的著作权无疑。但A和B谁侵犯了C的商标专用权?谁应该就侵犯商标权对C进行赔偿?

2、(若认为问题1中侵权人或赔偿人为B,请看此问题)A因此商标的获利如何处理?B没有因为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商标侵权)而获利,B赔偿C的数额如何确定?

3、( 若认为问题1中侵权人或赔偿人为A,请看此问题 )A的赔偿数额(n元)的确定,是否会考虑到其无意侵权?A能否让B赔偿其n元和设计费的损失?

首先要厘清这个案例里的法律关系,这是分析前提。这里面有三组法律关系,AB委托合同,BC著作权侵权,AC商标侵权。AB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406条,BC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可适用著作权法,AC之间的商标侵权可适用商标法

重点看下商标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些商标侵权行为,都不要求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A的行为即使不是故意的,只要是符合了侵权行为的其他要件,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A所受到的损失,可基于合同关系,要求B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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