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商标被立案查处 “小聪明”换来“大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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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0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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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员工张女士在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出差途中遇到这样一件事。“因为第一次到泗安镇,我对这个地方不是很熟悉,所以就用美团搜了一下周边的奶茶店。”张女士说,“没想到竟然发现有一家店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我们公司旗下的茶桔梗商标。”

在向公司报告后,张女士立即向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泗安分局举报。随后,该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执法人员打开美团APP应用,搜索“奶茶”二字,很快找到张女士所说的店铺,并发现商家上传了多张带有茶桔梗标志的照片。从店铺页面可以看到,该奶茶店在美团网上销量不错,已销售各类奶茶100多份,其他诸如烤香肠、关东煮等小吃也已售出几十份。不少顾客还对该店铺进行消费评价,例如,用户“风景如昔”评价道:“和我以前在杭州喝过的有点不一样,但味道还不错,很甜美的口味,下次再来买茶桔梗的奶茶。”用户“nx482”评价道:“茶桔梗的奶茶味道好,回味悠长,甜度适中,以前一直想喝,现在咱们泗安也有分店了。”

实体店铺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店面上方显眼处挂有标注“茶桔梗”3个大艺术体文字的招牌,价目表上也印有与茶桔梗注册商标类似的图标。见执法人员来到店中调查,经营者喻某坦白了冒用茶桔梗注册商标一事:“哎,现在真是太后悔了。奶茶配方是我自己调出来的,顾客反响都不错,我怎么就鬼迷心窍去用别人的商标啊!”

目前,该案正在立案查处中。

延伸: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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