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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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集团的商标维护战再次打响。海天集团将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例家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天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商品注册商标与海天近似,产品装潢也刻意模仿,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认定两食品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涉案第3448510号商标和第1121295号商标均在第30号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而其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更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去年5月,海天公司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作品登记,内容为五张酱油产品标贴并明确记载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1997年3月21日。该案中,海天公司主张使用该五张标贴的酱油产品的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而涉嫌侵权的两家食品企业之一伊例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另一家涉案食品企业每天公司则成立于2011年,被控侵权的“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生产商均标注了伊例家公司与每天公司,两家企业属于共同生产、销售的关系。故海天公司便以两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企业一同诉至佛山禅城法院。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庭审焦点
两企业是否侵害商标权?
据佛山中院该案法官解释,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种由调味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调味汁,一般用于烹饪、调味,并且通常在商场、超市、市场等零售渠道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均与酱油商品相同。由于两涉案企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每天”商标与“海天”相比,仅缺少“海”字的“氵”偏旁,二者文字的外观相近似,综合考虑海天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官表示,海天使用该装潢设计的酱油商品经过海天公司长期、大量的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海天公司涉案酱油商品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而两企业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使用了黄色底色、红色圆形、平行贯穿红色圆形的红色条形设计,其装潢细节、整体布局均与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每天公司作为经营相同行业的企业,应知道海天公司的企业字号、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每天公司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未作善意、合理的避让但其仍选择与 海天 字号相近的 每天 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恶意。其注册使用带 每天 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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