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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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2 12:38:21
  • 鱼爪商标网

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后,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2013年起,经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全国商标代理机构由此呈现爆发式增长。据统计,全国目前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等问题长期存在。而监管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商标等现象屡屡出现。

比如,一些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有业内人士披露: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转让出去,其获利却可能呈几何数字翻番,少则一两万,多则成百万上千万元。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在北京超凡律师团队看来,这条旨在规范乱象丛生的商标代理行业的规定有以下亮点。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本条的规定与第68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相衔接。其次,该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负有保密的义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告之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再次,针对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对商标行业的熟悉,大量注册并囤积商标的行为,新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仅能在其代理服务范围内申请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这种恶意注册行为,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专家认为,这条规定实质上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承担起审查其客户委托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义务,让商标代理机构承担了比较苛刻的法律责任。不过,专家同时表示,商标代理机构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不容易判断,因此该条款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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