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商标转让后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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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查看详情>>
6月5日上海检察院为《日有所诵》这一侵犯著作权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办理情况。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日有所诵》这一侵权案件吧。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他在网上经营的书店,接到1万余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教辅书籍《日有所诵》的订单。而因为盗版书籍比较便宜,所以张某甲起了歹念,从其他书店购进盗版书籍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从中谋取差价以此牟利。
2017年6月至7月之间,章某甲又接到了购买《日有所诵》两万册的订单。这一次,他更加夸张。为了节约成本,伙同他哥哥章某乙委托印刷公司自行印刷该书籍,准备再次销售。
之后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印刷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侵权书籍22026册,以及其他出版社教辅类书籍77000余册。
但是,由于涉案数目巨大,且多为网上订购而线下交易的方式,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经了解发现。此书是一本汇编作品,涉案作品众多且原始著作权利人分散,同时本案又涉及多家出版社,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工作量较大且难度较高。
经过处理,联系被侵权的多家出版发行方,全面收集被告人未经授权的证据。同时,通过抽样取证证实原始权利人并未授权。检察机关还向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复核,确定他们并不能够提供授权证明,从而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确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那么问题又来了,该如何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积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呢?
在著作权的侵权案中,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充分参考出版发行市场的平均利润,认定权利人的合理损失,促成双方和解。
后经法院认定,印刷公司、章某甲和章某乙,单独或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且复制份数远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2500份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刘某系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章某甲和章某乙向出版社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他们提出了比其他被告人更为从宽的量刑建议。
鉴于此,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构建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步。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权利人进行告知,权利人将能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起就充分了解自身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参与案件诉讼的程度加深,检察办案程序进一步透明、公开化。
人在不断历练中完善自己,那么政府也是,在遇到不同的问题上,不断的改进,不断的完善,力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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