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销售假冒商品 被判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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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23: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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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三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五名被告人获刑五到十一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马某(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某(女)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女)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汤某、马某(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马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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