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之后 非诚勿扰能否拿回商标

  • 272
  • 2021-02-25 09:32:08
  • 鱼爪商标网
5月27日消息 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 5月27日消息 江苏卫视的原王牌栏目《非诚勿扰》,在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后,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

今年1月,江苏省广电总台公开发表提请再审的声明。

昨日,《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再审经听证后获准,广东省高院已下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此案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非诚勿扰》是江苏广电总台旗下卫视频道每周六黄金档播出的一档品牌电视综艺节目,该节目自2010年元月开播后,成为了最为家喻户晓的一档婚恋交友电视节目,吸引了众多观众粉丝。 在此节目被观众纷纷追捧的同时,没人能想到“非诚勿扰”四个字早已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申请注册。

于是乎,一场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纠纷就此拉开序幕。

此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三年之久,深圳中院二审以“反向混淆”为由,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二审之后,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认为,就该案而言,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深圳中院的审判“非常的草率”。 汪旭东认为,从法律上讲,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权利,尽管和名称一样,也具有区别性特征,但两者的区别性内容和含义却是不同的。从社会公众的认识角度而言,也基本没有把商品名称当作商标的。

2016年4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应进入再审程序。 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推荐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