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老子”形象做商标 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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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0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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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是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然而有商家却想将他的形象注册在烧酒产品上,这个要求能否通过审核?申请商标注册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名耳)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青年报)

以老子的形象申请

注册商标为何无效?

解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注册的审查有哪些程序?

解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一定生效吗?

解答: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此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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