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诉保罗骑士啤酒商标侵权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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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2:27:54
  • 鱼爪商标网

12月3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杭州余杭法院获悉,因“保罗骑士啤酒”的整体包装、装潢与百威啤酒构成近似,其中罐体正视图的整体标识、后视图侧边的蝴蝶结标识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余杭法院判令生产者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百威销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

百威销售公司认为“保罗骑士啤酒”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记者了解到,百威销售公司经由权利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百威”系列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指控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产、淘宝卖家振航综合商店销售“保罗骑士啤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百威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百威易拉罐装啤酒(含330ml、500ml两种规格),并于2013年起在330ml百威易拉罐啤酒产品上启用红色+白色底色、蓝色字体及绶带、矩形组合的装潢,后经延续改进于2016年起启用现有装潢设计。“百威”啤酒经由权利方、被许可方及关联公司的持续宣传推广及使用。

“保罗骑士啤酒”罐体标注“山东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均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余杭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生产“保罗骑士啤酒”时使用在罐体正视图的整体标识、后视图侧边的蝴蝶结标识分别构成商标侵权;“保罗骑士啤酒”的整体包装、装潢与百威啤酒构成近似,“保罗骑士啤酒”罐体上标注“山东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余杭法院认为,百威啤酒的现有包装、装潢也因此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性,且为百威销售公司特有,故百威销售公司对百威啤酒(易拉罐装)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权益。

据此,法院判令生产者被告青源公司、佰威英博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百威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5万元;判令被告佰威英博公司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且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佰威”字样;判令被告振航综合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商号、包装及装潢等商业外观系不同的商业标识,既有固定与盛载企业商誉的作用,又分别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其他商业标识,应受到相应保护的核心关键是其具有的区别于市场其他产品的识别性功能。

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信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或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像“搭便车”、“傍名牌”这种企图不劳而获的经营手段,为法所禁,于侵权方而言同样也是近利但远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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