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咪咕成被告,《汉武妖娆》VS《丝路华夏梦》,到底有没有侵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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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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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蓝某诉被告马某、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鱼爪商标知识产权中国注册商标查询

原告蓝某是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她表示,该小说自2011年开始在“连城书院”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进行连载,拥有众多粉丝及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在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马某为咪咕公司的签约作家,在咪咕公司经营网站上连载发布小说《丝路华夏梦》。2018年4月,蓝某发现马某小说《丝路华夏梦》涉嫌侵权,也对正在筹拍中的根据蓝某作品“汉武妖娆”改编的影视剧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故将马某、咪咕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原告蓝某要求马某和咪咕公司立即下架《丝路华夏梦》,并赔偿损失32万元。

被告马某则认为,《丝路华夏梦》作品系马某独立创作完成,是其独创性表达和智慧、心血的结晶,并且《丝路华夏梦》与《汉武妖娆》是两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而咪咕公司表示,蓝某作品与马某所创作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创作被诉作品时曾接触过蓝某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丝路华夏梦》对《汉武妖娆》存在实质性相似。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背景选自同一历史时期,核心宏观故事脉络相似,相同情节达到了10处。且《汉武妖娆》的独创性选择、安排的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丝路华夏梦》中包含了《汉武妖娆》的这些独创性“表达”。故法院认定,《丝路华夏梦》构成侵权。

最终,被告作者马某因侵犯原告作品改编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万元;咪咕公司侵犯了原告蓝某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承担赔偿损失8万元。(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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