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不同人来完成的音乐作品,如何划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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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查看详情>>
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在今年3月7日发布微博,宣布和合作多年的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本来歌手与经济公司之间的分分合合实属正常,而此次“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分手”事件,却闹到了对簿公堂,在“知识产权圈”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鱼爪商标知识产权免费查询商标我们有问必答!
开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邓紫棋”和“蜂鸟音乐”之间的渊源,G.E.M.邓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邓诗颖,中国香港创作型女歌手。2008年7月10日16岁签约蜂鸟音乐出道。同年10月16日发行首张EP《G.E.M.》,取得香港各大乐坛颁奖礼新人金奖。到19年分手,“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签约时间长达11年。分手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只聊有意思的事儿。
事件的开端始于,“蜂鸟音乐”(即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连续注册了“G.E.M.”、“邓紫棋”等11件商标,尤其是中文“邓紫棋”三个字覆盖了9、16、25、35、41等多个娱乐有关的重要类别。
“邓紫棋”作为商标被正式注册下来,商标的持有人为蜂鸟音乐,也就是说蜂鸟音乐对“邓紫棋”这个商标在相关类别享有了专有权。此次“邓紫棋”与蜂鸟音乐解约后,被告知在今后的演出活动中无法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商标名称,这无疑是对一个有影响力艺人的打击,那解约后邓诗颖是否还能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呢?
“邓紫棋”作为歌手邓诗颖的艺名,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了广泛的影响力,在歌迷或者普通消费者眼中,“邓紫棋”等同于邓诗颖,邓诗颖也就是“邓紫棋”,经过长期的使用,与人格产生了密不可分的依附性。一单无法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歌手可能面临的就是一落千丈,更严重的是作为创作型歌手,一单失去了“邓紫棋”的艺名,就很有可能失去大量词曲的作品版权,这将是无法估量的损失。我们知道作品自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登记版权是只能用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进行登记,当作者使用笔名、艺名等署名发表作品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署名即本人,或本人完成的作品,后期一旦出现侵权则很难维权。
那邓诗颖是否还能继续使用“邓紫棋”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艺名、笔名同真实姓名一样,与人格产生了较强的依附性,应当享有姓名权,艺名也并非公司授予,而是经过艺人影响力的长期发酵,而实现了增值,应当给予艺名和其产生的价值以姓名权的保护,而商标的作用则是为了指明商品的服务和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邓紫棋”作为艺人享有姓名权的艺名,在演出活动中多是为了表明身份的作用,与商标的作用并不冲突,且不说“蜂鸟音乐”注册了“邓紫棋”、“G.E.M.”等具有很强人格依附性的艺名作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规定,侵犯了邓诗颖的在先的姓名权,个人认为歌手邓诗颖能够继续正常使用“邓紫棋”的艺名参加商业活动。
目前,邓紫棋已以侵犯在先权利在香港地区法院对蜂鸟音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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