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淘宝店主被告上法庭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昨天,瓯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淘宝网店出售知名品牌“ZARA”、“Dior”、“a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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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天津市玺琳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插座、插头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13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13号
当事人:天津市玺琳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503072P
住所: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双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赵会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9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村梨双公路168号
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玺琳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待售商品中的GN-609(1.8米)等8种型号公牛插座、插头650个,经商标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公牛插座、插头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公牛插座、插头全部扣押,并于2020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的部分公牛插座、插头经商标权利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其公司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供货方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购进票据,不能说明涉案公牛插座、插头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涉案公牛插座、插头的购销货情况如下:GN-609(1.8米)插座共购进40个,购进价13元每个,共售出1个;GN-609(3米)插座共购进50个,购进价16元每个,共售出3个;GN-609(5米)插座共购进42个,购进价19元每个,未售出;GN-403(1.8米)插座共购进52个,购进价13元每个,未售出;GN-403(3米)插座共购进42个,购进价13元每个,未售出;GN-403(5米)插座共购进48个,购进价18元每个,未售出;GN-A618(无线)插座共购进110个,购进价5.5元每个,未售出;公牛两级插头共购进300个,购进价1.7元每个,共售出30个。当事人称上述商品以进价售出,送货人送货时多送百分之六作为利润。本案违法经营额为5638.14元,违法所得6.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会莲身份证复印件;2、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实强字〔2020〕13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3号);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打假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4、对赵会莲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困难申请》、《个人借款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各一份;6、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字〔202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插座、插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在案发后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一定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插座、插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GN-609(1.8米)等8种型号公牛插座、插头650个;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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