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耳机叫“腾讯”!腾讯:滥用商标许可,赔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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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2:49:31
  • 鱼爪商标网

腾讯法务部很忙,先是“微信食品公司”傍大腿,腾讯法务出手,起诉索赔5000万,结果二审被判赔偿1000万。现在,腾讯又打赢了一场官司,喜提2000万元赔偿。到底怎么回事?一起了解下。

起因在于前段时间,市面上出现的一款“腾讯无线耳机”,很多人以为腾讯出耳机了,其实并没有。为此腾讯将其生产商告了!

这款耳机由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这两家公司在耳机产品包装、公司网站、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多处突出“腾讯”标识,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版权商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据查,两公司生产的无线耳机销售渠道涉及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广,销售价在199元到899元不等。除在北京、济南、泰安、成都、郑州等12个省市线下销售外,还在淘宝网、1688网、京东网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宣传推广侵权产品。

腾讯公司发现后,向济南中院起诉这两家公司大量使用“腾讯”字样,让大众误以为耳机是腾讯生产的,或和腾讯存在关联,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但是小飞鱼公司却辩解,其从风铃公司处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非恶意侵权,更不应当构成侵权。

这又是怎么回事?既然有商标许可,腾讯怎么还告了他们呢?难道腾讯最近事情太多,一时间忘了?

当然不可能,原因追溯至2015年,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与腾讯有过合作,但是是在一个“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中,腾讯授权风铃公司生产腾讯儿童耳机等产品,并为其提供第5101945号“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商标使用权。

2016年,风铃公司授权小飞鱼生产销售腾讯儿童耳机,由此也获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小飞鱼公司坚称的经过授权,其实就是上述所说的授权。

但是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即使腾讯曾与风铃公司、小飞鱼公司在儿童手表项目有过合作,并授予商标许可,但是也只能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并不可以随意滥用。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且经长期使用,获得诸多社会荣誉,具有了很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腾讯”标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腾讯公司提供或被告使用该商标获得了腾讯公司许可,或者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与此同时,被告大量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及“腾讯”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腾讯公司的商品或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还是那句老话,商标“搭便车”、“傍名牌”绝非长久之计,稍不留神就会面临巨额赔偿。从企业发展来看,最好的方法还是夯实基础,做自己的品牌,注册商标,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

品牌的大腿不是随便傍的!上述案例也在提醒广大经营者,切莫因小失大,要通过合法经营企业,创立自己的品牌,更好实现品牌价值,而不是借助其他品牌的知名度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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