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组装电动车贴上“名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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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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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都市报8月9日讯(记者何慧蓉)江苏籍男子王某山私自购买电动三轮车零部件组装成整车销售,后来为了销路,又购买了与品牌标极为相似的“山寨”标签,并冒充品牌车销往海南各市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冒用品牌商标被举报

多市县查获“山寨”电动三轮车

2016年6月7日,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该公司没有在海南委托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加工、拼装、生产“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但在海南部分地区发现部分工商户销售的电动三轮车车厢上贴有“宗申之星”字样,以“宗申”电动三轮车名义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宗申”商标的专用权。

随后,定安、乐东、白沙、昌江、澄迈、临高工商局分别从当地一些经销商处查扣贴附“宗申之星”商标标识的假冒“宗申”电动三轮车共50辆。据定安、乐东等地经销商表示,他们的“宗申之星”电动车都是向洋浦的王某山进货的。王某山上门推销“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时,自称是“宗申”电动车厂在海南的经销代理商,在洋浦有个大仓库,老牌子、质量好、好卖,于是他们都以为是“宗申”厂家生产的车,便先后多次向王某山进货。

2016年6月20日,工商部门从王某山组装生产电动三轮车的板房内查扣成品车28辆(其中2辆已经贴附“宗申之星”商标标识)、半成品车30辆及各种零部件。经对从经销商处及板房内查扣电动三轮车进行抽样鉴定,其中26辆部分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通过比对宗申厂家的车辆和查扣的车辆,查获的车辆车厢贴附“宗申之星”标识,且“宗申”两个字放大、黑体,较为突出,而“之星”两字较小,且系浅色,不突出、不显眼,极易与“宗申”车辆贴附的商标混淆。

为销路用组装车冒充品牌车

造假男子获刑3年罚15万

2016年6月21日,王某山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其犯罪事实。2013年8月左右至2016年6月,王某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江苏省丰县购买电动三轮车零部件,擅自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台湾村租赁的板房里组装生产电动三轮车整车并在海南多个市县销售。

2015年底开始,王某山未经“宗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使用权人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许可,向他人购买私自印制未注册登记的“宗申之星”商标标识,贴附在其组装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上,对各经销店谎称该“宗申之星”电动三轮车系“宗申”品牌车进行销售。之所以冒用“宗申”品牌,王某山说,“因为‘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是我国有名气的牌子,质量和销路好”。

省二中院认为,王某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组装、销售电动三轮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组装的电动三轮车上贴附与“宗申”注册商标相同的“宗申之星”商标,假冒“宗申”品牌车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王某山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省二中院判处王某山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扣押的贴附“宗申之星”商标的电动三轮车52辆、未贴附商标的电动三轮车成品车26辆等物品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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