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门头擅用“五粮液”侵权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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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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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苏州某酒业公司在未经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五粮液”的注册商标标识作为店招门头。随后,五粮液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酒业公司起诉到虎丘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门头,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5万元。
庭审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店招门头,侵害了其权利。五粮液公司表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利,他人要使用必须经其许可或授权。
而被告则表示其是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加盟协议,才做了这样的店招,销售“五粮液”的。
法官释法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使用注册商标的店招门头,不再使用“五粮液”商标;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驰名商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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