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老板擅用知名品牌商标揽客 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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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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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福集团有限公司是“X福”“X福珠宝 LUKFOOK JEWELLERY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括贵重黄金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等。

2012年8月,肖某荣在其所经营的尤溪县某福珠宝店重新装修时,未经X福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在店铺招牌上和店内墙壁上张贴“X福珠宝”字样,在店内柜台正前方张贴字样“LUFOOK”,并使用印有“X福”字样的货品标签等。为了招揽顾客,肖某英的合伙人肖某极还在部分金首饰上打上“X福”字样,并在店铺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X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告语。

2013年5月10日,尤溪县工商局接到X福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尤溪县某福珠宝店假冒其注册商标后,立即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尤溪县某福珠宝店内只是将货品标签上的“X福”字样剪去,装潢、首饰盒、广告语等还是继续沿用“X福珠宝”“LUFOOK”等字样。经查证,2013年2月15日至5月21日,尤溪县某福珠宝店销售假冒“X福”黄金饰品21463.64克。2013年5月22日,尤溪县公安局到尤溪县某福珠宝店搜查,在该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X福”黄金饰品共计1424.8克。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极、肖某荣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肖某荣、肖某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某极、肖某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认定肖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肖某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入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无疑加大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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