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即驳回“零钱宝”商标的注册申请。

  • 341
  • 2021-02-25 13:06:26
  • 鱼爪商标网
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付宝公司)为其理财产品“零钱宝”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即驳回“零钱宝”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3277954号“零钱宝”商标,由易付宝公司于201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金融票据交换、金融管理等服务上。2014年10月11日,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第12865491号“Q 零钱通宝 LINGQIANTONG”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23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易付宝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易付宝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苏宁官网零钱宝使用截图、零钱宝使用图片、易付宝使用手册图片、零钱宝活动券图片、零钱宝宣传海报、堆码、红包、卡片及实物图片、零钱宝市场推广进度表、零钱宝推广视频旁白、零钱宝终端布展,用以证明“零钱宝”于2014年1月推出的支付服务,申请商标与主标一并使用,经过易付宝公司的大量使用和宣传,与易付宝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易付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和需求,请点击【立即咨询】或者是添加微信号 【13608176338】和我们鱼爪商标网客服取得联系,为你排忧解难!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推荐

  • 商标续展期间商标还能用吗?

    商标续展期间商标还能用吗?

    商标续展是企业维护品牌权益的关键环节。许多企业主担心:续展期间商标是否仍能正常使用?续展失败是否会导致权利失效?本文将解析商标续展的法律规定、续展期的权利状态,以及如何规避潜在

    2025-06-20查看详情>>

  • 商标续展缴费流程

    商标续展缴费流程

    商标续展是维护品牌权益的关键步骤。本文详细解析商标续展缴费的全流程,涵盖材料准备、费用明细、线上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帮助企业高效完成续展,避免因过期导致商标失效。一、商标续展前

    2025-06-20查看详情>>

  • 商标续展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商标续展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商标续展是企业维护品牌权益的重要环节。提前准备齐全的材料能有效避免流程延误,确保商标权持续生效。本文将详细解析商标续展所需的核心材料、办理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助您高效完成续展流

    2025-06-19查看详情>>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