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又陷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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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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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杰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缘起:百度抓取用户评论,大众点评索赔9000万元

汉涛公司诉称,该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站收集了大量商户信息,并吸引消费者发布点评信息,该公司对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享有合法权益。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未付出相应劳动及支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直接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百度公司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汉涛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了该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该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众点评” 等标识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百度公司的网站使用了上述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杰图公司与百度公司有深度合作关系,其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其经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中,扩大了百度公司的侵权范围,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汉涛公司为此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与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53470元,并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百度的行为系“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

对于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法院认为,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并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s,即基于位置的服务)和O2O服务(Online To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的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此外,百度公司还通过百度知道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其和大众点评网一样都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可以认定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汉涛公司是否因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使用了部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按照常识,网络用户通常不会完整查看某商户的几百条甚至几千条点评信息后才作出选择,网络用户通过几十条甚至十几条评论就足以作出选择。虽然百度地图中设置了指向大众点评网的链接,但由于百度地图中的每一条点评信息都是完整的,用户并不需要再去大众点评网查看该信息。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百度地图在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同时,又推介自己的团购等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此外,当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百度知道,即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代替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信息。百度知道上述使用方式,也会截取大众点评网的流量,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对于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商业价值,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百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 、“不劳而获 ” 的特点。

对于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允许百度公司抓取其网站的信息,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说法,法院认为,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关于百度公司使用 “ 大众点评” 等标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法院认为,百度地图对于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使用 “ 大众点评” 等标识,该行为系为了指示信息的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

关于杰图公司是否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杰图公司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百度地图,并非单纯指向百度地图中的点评信息,其主观上没有与百度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行业通行做法,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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