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好利来”商标案件中看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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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5 13:10:27
  • 鱼爪商标网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有一个商标异议期,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其中一点就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异议。下面,社文商标管家网通过“好利来”文字商标案件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文字商标的近似判定。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14日,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005-3006类似群组的糕点等商品上申请了“好运来+拼音”商标,经商标局审定,作出初步审定公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注册在先的“好利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好运来”与“好利来”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非常相近,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导致市场混乱,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裁定过于主观,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异议人继续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裁定“好运来+拼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那么关于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有哪些标准呢?和社文商标管家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通过“好利来”文字商标近似案件,我想大家对于文字商标的近似判定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社文商标管家网致力于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商标注册、商标监测、商标查询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方位管家式服务。如果你对文字商标注册方面还有任何疑问,就到社文商标管家网进行咨询吧!

推荐阅读: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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