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期间商标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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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查看详情>>
很多人都咨询过麓谷商标关于商标在先权的问题,那这回也是巧了,麓谷商标今天准备就商标法中在先权的合理界定说说它的法规。这些法规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关于商标法中在先权的合理界定
相关法规如下: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十九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在先权合理界定的一些法规,也正因为有了这些法规,在先权的合理界定才得以规范,这对于在先使用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有着巨大的帮助。麓谷商标在此希望这些法规能够解除您心中的疑惑,让您对商标有个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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