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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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1 1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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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条例

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各有三个条款涉及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1被认为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核心条款和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2规定了认定应考虑的确5个因素,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4和第四十五条5分别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细化和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6企业名称与冲突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将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

通过解读这些条款规定,我们可以对中国的保护作出以下简要的归纳。

中国法律将的保护对象规定为两类商标,一是未在中国注册的,二是已在中国注册的。

中国法律对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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