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新修改:严禁恶意注册商标 违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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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4 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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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据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将对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本次《商标法》最新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干规定》内容包括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考虑因素,以及明确针对恶意注册进行警告、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幅度。

记者查阅该规定发现,“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等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并将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取得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此外,该规定还鼓励社会公众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举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后续将根据法律修改内容和意见反馈情况进行完善后尽快出台,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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