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国家在加入
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所以其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所以,申请人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时,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那么,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美国时,有哪些特殊要求? 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如指定美国为保护国,则必须一并提交MM18表格。 二、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LIMITED COMPANY, 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 (二)“商标意译”一栏: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
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三)“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
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
通用的《
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 三、在商品指定项目上,美国对《尼斯国际分类表》进行了细化。例如,美国不接受“
服装”,但接受“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
运动外套”。所以,申请人在指定保护国中涉及美国,在填写外文表格 MM2 或 MM3 时, 将10(a)和 10(b)一起填写。因为10(b)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 四、对商标描述的特殊要求:对中文商标要求进行逐个汉字及整体商标分别英语描述说明。 五、美国在商标授权后会颁发本国注册证。该注册证与单一国家注册颁发的注册证无异,只是注册证中载明了是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该国的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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