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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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12 2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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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商标注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3、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驰名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处以罚款;

从以上四种情况来看,行政保护仅可以使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再继续受到侵害,而对已经受到的侵害却得不到恢复和赔偿。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由于调解需要双方都自愿,而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驰名商标仅仅有行政保护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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