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对比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作为两大核心类型,虽然均旨在保护创新成果,但在定义、审查标准、保护期限及申请流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多个维度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
2025-04-08查看详情>>
德国于1891 年颁布实施了《实用新型保护法》,是公认的世界第一部实用新型法,至今有12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实用新型制度大都具有审查快捷、获权容易、有效保护小发明的特点,企业运用实用新型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往往能够得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其中有93个国家和地区有本国或本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另外27个国家分别作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国引入实用新型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有3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含中国)。目前已知,11个国家的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分别是:爱沙尼亚、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韩国、捷克、罗马尼亚、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
这些国家/地区如何审查实用新型专利?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8类审查模式:
(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
(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
(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
(5)形式审查制+异议制(异议是指实用新型核准注册后,对该实用新型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撤销该实用新型注册的程序);
(6)形式审查制+请求实审;
(7)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
(8)初步审查制+请求实审。
各国/地区主要采用的审查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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