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复审,需要恶补的十二个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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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5 10:40:24
  • 鱼爪商标网

一、什么是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专利申请时被驳回,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专利复审。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专利的人申请的专利被告知不能申请时(驳回),而且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重新专利局审查。

二、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三、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

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四、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五、审查方式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审查方式有三种

1、 书面审理

2、 口头审理

3、 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六、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2)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七、复审程序的终止

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2、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八、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九、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公正执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3、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4、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6、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7、合议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普遍适用原则

8、无效程序还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9、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10、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

11、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十、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十一、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十二、无效程序的终止

1、请求人主动撤回;

2、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3、驳回请求;

4、审查决定已做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生效判决维持审查决定;

5、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之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生效判决维持审查决定,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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