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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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查看详情>>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只能手机已经普遍,其功能也日益强大,所能处理的事项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则经常有所不同。
当我们在使用手机的某一项功能时,假如来了新消息,你的手机通常是如何显示和处理的呢?你知道这种在当前的屏幕界面处理新事件的方法吗?
近日,一起涉及“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201210250264.3、名称为“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4月9日,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述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1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宇龙计算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当前的屏幕界面上对新事件进行处理,而不必进行屏幕界面的切换。被诉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包括名称为“一种新事件处理方法、系统及移动终端”以及“一种屏幕解锁方法及装置”的两项发明专利。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
原告宇龙计算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在新事件的界面做了透明处理,可以完整看到当前界面(例如音乐播放器)所显示的所有信息,且所有按键都在集中控制区中布置,而非分散设置,用户体验更好。与现有技术相比可以避免终端系统资源的浪费,也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手势轨迹触发操作,与对比文件中拖动图标实现功能解锁的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小米通讯公司则认为:对比文件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比文件中明确有预设的坐标轨迹,存在手势轨迹与预设轨迹的匹配,且除解锁功能之外,也可直接对新事件进行处理,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你觉得这项专利该不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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