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申请专利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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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专利费用的减缓或减缴(以下简称费减)办法,这些规章的出台对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人在缴纳申请费和专利权人在缴纳年费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历次专利费减规章的解读,从而更好地指导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这些费减红利。
关键词:专利费用减缓 专利费用减缴 费减新政 年费 红利
01 前言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授权之后还需要缴纳专利年费。
在我国,为了减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在专利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减缓或减缴,以鼓励创新,从而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02 历次费减规章介绍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逐年上升,从2006年起至今,总共进行了四次专利费减规章的调整,依次为:
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 ①;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②;
2018年8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③;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④(以下简称费减新政)。
四次费减规章中,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目前已失效,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全面取代了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适用于2016年9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2018年8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期限仅仅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专利年费的期限进行了局部调整,适用于所有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目前该规章依然有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费减新政是对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单位或个人享受费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依然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此次调整后费减条件更宽松了。
下面详细介绍这四次专利费减规章的具体情况。
2.1、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规定符合减缓条件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费用的减缓类别和减缓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局令第39号中规定的专利费用减缓的类别和减缓比例表
表2 财税〔2016〕78号中规定专利费用减缓的类别和减缓比例表
图3-2专利号为2016101273170应缴纳费用信息截图
3.2、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之间的专利申请申请。
无论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的减缓条件,只要专利申请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费减条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或个人上年度年收入小于6万元)的,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则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此外,对于专利申请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的专利申请,如果符合减缴备案要求的申请人未进行备案而无法享受费用减免的,则只需要办理费用减缴备案、并针对相应的专利或专利申请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即可享受费减新政的红利。
04 总结
本文通过对专利费减规章的解读,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已申请的专利进行筛查,对于符合费减新政减缴条件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则可以结合本文的具体案例重新办理费用减缴请求,从而可以节省费用来进行研发和创新,这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陆续出台费减规章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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