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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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5 23: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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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那大家听说过国防专利吗?所谓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特殊专利。那么,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实施国防专利的费用问题

(一)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二)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三)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实施国防专利有什么要求

(一)、实施本系统或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实施他人的国防专利的要求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三)、许可国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做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际上一般的公司是没资格申请国防专利的,只有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指定申请相应的国防专利工作。这样做可以有效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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