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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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6 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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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专利权按规定可以进行质押,那么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专利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专利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划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泛起《暂行办法》划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做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分歧格或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合上面的介绍,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质押,要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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