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诉讼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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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6 16: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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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权属纠纷中诉讼时效的确定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诉讼的效应?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诉讼时效的确定的知识点。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与有形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均有较大不同。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知识产权仲裁。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诉讼时效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前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某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鱼爪商标网小编认为这种结论是不够全面的,是片面的。

各国的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法律适用范围均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26条规定:“对于不属于买卖的物件,不适用时效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基于亲属法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其设定如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的状态为目的者,不因时效而消灭。”《日本民法典》第167条第2款规定:“消灭时效适用于债权和除所有权外的其他财产权。”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具体履行的请求,即由于不实的通知和基于法律未规定时效期限的某些请求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这类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纵观世界主要民法典国家的规定。诉讼时效成为适用于一切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围绕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请求无一例外地服从诉讼时效的制约。

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请求是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停止侵权的请求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要求确认自己依法应享有权利的请求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围绕知识产权这一客体产生的一切法律争议(权利确认之诉、权利变更之诉、权利消灭之诉、损害赔偿之诉)都应当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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