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期间商标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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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查看详情>>
案例:
瑞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经营范围主要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并安装石油化工、节能环保设备等。
该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行业,促进冷、热流体的热量交换。
2016年5月11日,某石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为程某某。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证书记载,该专利解决了“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问题。瑞昌公司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
经查,涉案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瑞昌公司,后就职于某石化公司。
在瑞昌公司工作期间,程某某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参与了与涉案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程某某没有参与研发过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不具备涉案专利研发的经验。
涉案专利申请人距离王某从瑞昌公司离职未满1年内,距离程某锋从瑞昌公司离职超过1年未满2年,但程某锋曾作出“离职两年内,取得的专利应归属瑞昌公司所有”的承诺。
因此,涉案专利应系王某执行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归瑞昌公司所有。
分析与评述: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经历从提出构思、进行研究开发到实验验证的整个过程。
一个承担单位研发项目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这是《专利法》规定员工葱原单位离职1年内,与其在原单位所承担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原单位所有的原因。
该案中,程某锋、王某作为瑞昌公司的前工作人员,在原单位从事与涉案诉争专利具有一定关联的技术研发工作,在离开原单位不满1年或在承诺的保密期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所从事的研发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发明创造应归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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