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内容和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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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6 2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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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1.复审请求客体

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期限

(1)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 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1)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3)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委托手续

(1)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 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3) 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 未按规定委托的, 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7.形式审查通知书

(1)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2)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3)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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