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状态,您应该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向相关外国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如果国务
2021-04-14查看详情>>
在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常见的因非同一小类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情况包括: 床和床头柜、桌子和椅子、餐具与筷子、梳妆台和凳子、音箱和功放等。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因为所申请的各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不能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不能合案申请,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成套产品的类别放宽了限制,由同一小类改为了同一大类,上述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但应当注意的是,同属同一大类仅是必要条件,并不是成套产品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成套产品还应当符合“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等。
关于同时销售或同时使用的问题,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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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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