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
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种。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退休或者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中,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专利法依据发明创造的不同性质(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在我国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和单位。发明人、设计人的判定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不论其年龄、性别、职业、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以及居住地,必要有发明创造都有权申请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专利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在我国工作或居住的外国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外国发明人或设汁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也归其所有。几个人共同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几个人共有。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在发明创造课题的提出、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克服技术难点等方面起主要或重要作用的人。在发明完成过程中,帮助进行一般性的测绘、试验、加工、计算或资料整理以及进行领导和后勤支持工作的人员不是发明人。发明人、设计人所属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属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以及其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具有中国
法人地位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一般应当根据发明创造的意义和实施以后的
经济效益,对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其对完成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大小,给予奖金和报酬。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或者共同申请的单位所有。值得注意的是,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是那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实质性改进的单位,只是进行一般性的工业化试验和生产应用的单位不能作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申请权的合法继受人或继受单位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有权申请的人和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者。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中国单位以及我国境内的其他法人单位,中国个人和在我国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外国人,依据我国法律,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获得,或者通过继承、单位的重组等程序合法取得专利申请权的,都可以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只要其所属国是《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专利保护协议或互惠原则的,可以享受与我国公民和单位基本相同的待遇。国家
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可以受理他们的申请,并予以审查。按照协议或者合同获得申请权的人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另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研究和开发某一项技术;一个单位也可以在开发某一项技术过程中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如果在委托协议或者合同中写明了该项技术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则在协议或者合同中写明的权利人可以作为合法的申请人申请专利。但是委托双方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者造成
不正当竞争。例如,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未通过另一个单位的领导,私下订立协义委托该单位的技术开发人员研究和开发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项技术。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不同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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