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被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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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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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另外,《专利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那么,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二)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三)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四)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中的“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 (五)申请的发明专利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六)发明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七)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简要,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八)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局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属于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发明专利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意见陈述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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