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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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6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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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其中,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理由有:(一)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二)需要实物演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另外,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二、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口头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其中,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理由有:(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二)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三)需要实物演示;(四)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口头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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