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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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7 0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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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申请费、答复审查员意见,或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上述原因导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该如何恢复权利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补缴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和印税;专利权人因未缴纳年费,其专利权被终止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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