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的
专利被驳回的原因很多,比如申请的专利不具备《
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专利申请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撰写存在实质性缺陷等,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专利申请是因为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理解偏差及其他主观因素而导致的驳回,对于这种驳回申请的决定我们显然是不能接受的。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复审。一、专利复审委员会首先将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二、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同意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或者认为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同意撤回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回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三、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以及对专利申请文件提出的修改的仍不能克服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四、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的复审决定有两种:(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作出撤回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从上面的
流程图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并不是专利申请的最终决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即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
驳回复审的原因众多,复审的程序繁琐,申请人在复审过程中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克服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等等,办理起来相当复杂。如果您的专利申请不幸被驳回,您可以通过专业的代理机构帮您处理。鱼爪知识产权在处理专利申请复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的产权顾问将对您的驳回复审申请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争取通过复审,早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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