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自动锁螺丝设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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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7 02: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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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自动锁螺丝设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自动锁螺丝设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原告:深圳六一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称为“一种自动锁螺丝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其向被告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第三人青岛科莱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视觉采集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固定于所述固定台架上的限位机构”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知识产权庭专业性优势体现的更为明显,知识产权法官利用在专利技术判断方面的丰富经验,既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注重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有力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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