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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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7 07: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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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表明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标记权。其中,“专利标记” 是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标志,通常是表明“专利”或者“中国专利”的文字或者符号。“专利号”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序号。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一项权利,而并非一项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也可以不行使标记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是否行使标记权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专利权人行使标记权,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表明自己的产品是经过严格审查后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以增强该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享有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随意仿造。 但是,专利权人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时,应当按照《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予以标注。根据该规定的要求,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值得注意的是,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另外,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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