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之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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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7 0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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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全文约7万余字,将于近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认真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7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97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5件,提审案件56件,申请再审案件796件,请示案件29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3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9件,商标案件395件,著作权案件2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1件,垄断案件4件,商业秘密案件11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57件,其他案件41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90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68件,商标行政案件308件,行政请示案件9件,其他行政案件5件;民事案件501件;刑事请示案件5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件,其中二审案件13件,提审案件58件,申请再审案件808件,请示案件30件,司法制裁复议案件1件。在审结的808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6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42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615件,裁定提审98件,裁定指令再审66件,裁定撤诉22件,以其他方式处理7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

1、专利和商标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民事案件出现较大增长,商标行政案件继续保持较快增幅。专利民事案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为技术特征划分和权利要求解释,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的关联案件较多。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仍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比例有所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程序违法问题较多,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功能不断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正当使用、合法来源、先用权成为普遍采用的抗辩事由。

2、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权利保护等问题仍是商标行政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

3、著作权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独创性判断仍是案件主要焦点和难点。

4、竞争案件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纠纷占比较大,竞争案件审判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垄断案件数量较少,相关市场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法院审理的难点。植物新品种案件增长较快,主要涉及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侵权比对问题。技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3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42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当事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所作意见陈述的参考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2.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与被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3.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刘宗贵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丰利莱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0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4.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在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5.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最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6.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在再审申请人谭熙宁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对于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产生贡献。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原则上不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记载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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