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利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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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7 03: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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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1.公开的日期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2.公开的内容为该专利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3.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是:

1.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修改的时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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